全攻略送上!2022年度个税专项附加扣除等您来确认!
为保障纳税人在2022年可以继续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的政策红利,个人所得税APP与自然人电子税务局网页端开放了【确认下一年专项附加扣除】功能。
年度确认办理将于2021年12月31日截止,大家抓紧啦~
①子女教育、住房贷款利息、赡养老人的扣除比例需要调整;
②因子女幼升小、初升高、高等教育入学等,变更学校、变更教育阶段;
③继续教育信息需要修改;
④赡养的老人已去世;
⑤住房贷款利息扣除主体需要调整,例如夫妻一方不再申请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2022年度由另一方申报扣除;
⑥房租和房贷需要替换扣除,例如2022年不再申报住房租金,改为申报住房贷款利息;或2022年不再申报住房贷款利息,改为申报住房租金;
⑦住房租赁合同一年一签或者年底到期,需要停止住房租金扣除;
⑧已提前还清住房贷款,需要停止住房贷款利息扣除;
⑨任职单位发生变更;
⑩申报扣除方式需要调整。
扫码下载或登录手机个人所得税APP。
注意
请您登录“个人所得税APP”后,进入【个人中心】-【关于】界面,查询当前版本是否为“最新版本”。若未自动更新也未提示更新,则需进入手机应用市场搜索“个人所得税”手动更新。
两种进入确认
界面的方式
No.1
方式一
登录个人所得税APP,点击首页“热点专题”【下一年度专项附加扣除开始确认啦-了解一下】-点击【去确认】点击【一键带入】-选择扣除年度【2022】-确认提示。
No.2
方式二
登录个人所得税APP,点击首页“常用业务”【专项附加扣除填报】-点击【一键带入】-选择扣除年度【2022】-确认提示。
四种情形确认
情形一
2022年度专项附加扣除信息无变动,只需在2021年基础上确认即可。
01
在“待确认扣除信息”界面点击【待确认】,进入“填报详情”界面,核对扣除信息;
022
核对无误点击【返回】,点击【一键确认】,确认提示内容后,即完成确认操作。
左右滑动查看
★
注
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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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如有“已失效”状态的信息,则需先删除之后才能点击【一键确认】。
2.若重复操作【一键确认】,那么之前确认的信息会显示已作废,系统会以最新确认的信息为准。
情形二
2022年需对2021年已填写的专项附加扣除信息进行修改。
在“待确认扣除信息”界面,点击需修改的专项附加扣除信息,进入“填报详情”界面,核对扣除信息,点击【修改】,选择需修改项,确认修改后返回“待确认扣除信息”界面,确认所有待确认信息无误后,点击【一键确认】,确认提示内容后,即完成确认操作。
以修改子女教育扣除信息为例:
左右滑动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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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
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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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一键确认】环节只可修改专项附加扣除信息的申报方式、扣除比例、扣除相关信息等。
2、手机号码、联系地址等基本信息的修改,需通过“专项附加扣除填报”进入已填报的2021年信息记录进行修改,修改之后再办理【一键确认】。
情形三
需作废2021年度专项附加扣除信息。
在“待确认扣除信息”界面,点击待删除的专项附加扣除记录对应的【待确认】,进入“填报详情”界面,点击【删除】,点击【确定】后,返回“待确认扣除信息”界面,确认所有待确认信息无误后,点击【一键确认】,确认提示内容后,即完成确认操作。
以作废住房贷款利息扣除信息为例:
情形四
2022年首次填写或新增专项附加扣除项目。
点击首页“常用业务”【专项附加扣除填报】,选择扣除项目,选择扣除年度【2022】进入填报界面录入信息。注意:避免新填写信息失效,应当先办理【一键确认】。
注意
1.扣除主体是子女的法定监护人,包括生父母、继父母、养父母,父母之外的其他人担任未成年人的监护人的,比照执行。
2.子女接受学历教育需为全日制学历教育。
3. 学历教育期间,包含因病或其他非主观原因休学但学籍继续保留的休学期间,以及施教机构按规定组织实施的寒暑假等假期。
4. 子女在境内或境外接受学历(学位)教育,接受公办或民办教育均可享受。
5.纳税人子女在境外接受教育的,纳税人应当留存境外学校录取通知书、留学签证等相关教育的证明资料备查。
6.扣除方式确定后,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注意
1. 职业资格继续教育职业资格具体范围,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公布的国家职业资格目录为准。
2.多个学历(学位)继续教育不可同时享受,多个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不可同时享受,学历(学位)继续教育与职业资格继续教育可以同时享受。
3.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扣除期限包括纳税人因病、因故等原因休学且学籍继续保留的休学期间,以及施教机构按规定组织的寒暑假期连续计算。
4.纳税人接受学历(学位)继续教育,不需要保存相关资料。纳税人接受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的,应当留存相关证书等资料备查。
5.对于同一教育事项不得重复扣除。
6.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近日公布了《国家职业资格目录(2021年版)》,扫码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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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职业资格目录(2021年版)
注意
1.首套住房贷款是指购买住房享受首套住房贷款利率的住房贷款。
2.贷款方式包括纳税人本人或其配偶单独或共同使用商业银行或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
3.夫妻双方非婚前分别购买的住房,只能选择一方扣除住房贷款利息。
4.纳税人及其配偶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同时分别享受住房贷款利息和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
5.首套住房贷款还清后,贷款购买第二套住房时,银行仍按照首套住房贷款利率发放贷款的,根据《暂行办法》相关规定,如纳税人此前未享受过住房贷款利息扣除,那么其按照首套住房贷款利率贷款购买的第二套住房,可以享受住房贷款利息扣除。
6.纳税人只能享受一次住房贷款利息扣除是指,只要纳税人申报扣除过一套住房贷款利息,在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的信息系统里存有扣除住房贷款利息的记录,无论扣除时间长短,也无论该住房的产权归属情况,纳税人就不得再就其他房屋享受住房贷款利息扣除。
7.纳税人应当留存住房贷款合同、贷款还款支出凭证备查。
注:市辖区户籍人口,以国家统计局公布的数据为准。
注意
1.主要工作城市是指纳税人任职受雇的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城市、地级市(地区、州、盟)全部行政区域范围;纳税人无任职受雇单位的,主要工作城市为受理其综合所得汇算清缴的税务机关所在城市。
2. 纳税人本人或其配偶在纳税人的主要工作城市有自有住房的,不得享受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
3.纳税人及其配偶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同时分别享受住房贷款利息和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
4. 纳税人自主要工作城市有住房起,应当停止享受住房租金扣除。
5. 纳税人与其配偶主要工作城市相同的,只能由一方扣除住房租金。
6. 住房租金支出由签订租赁住房合同的承租人扣除。
7. 纳税人应当留存住房租赁合同、协议等有关资料备查。
注意
1.约定或者指定分摊的必须签订书面分摊协议,指定分摊与约定分摊不一致的,以指定分摊为准,具体分摊方式和扣除额度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2.所称父母,是指生父母、继父母、养父母。
3.扣除主体包括:
(1)负有赡养义务的所有子女。
(2)祖父母、外祖父的子女均已经去世,负有赡养义务的孙子女、外孙子女。
注意
1.在次年3-6月综合所得年度汇算清缴时,申报扣除。
2.扣除年度为医疗保障信息系统记录的医药费用实际支出的当年。
3.参加基本医保的纳税人可以通过“国家医保服务平台”APP,便捷查询自己和家人扣除金额和年度医疗费用明细,操作如下:
①进入手机应用市场搜索下载“国家医保服务平台”APP;
②注册登录后,在首页点击【年度费用汇总查询】,查询“符合大病医疗个税抵扣政策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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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增城区税务局
编发:广州税务融媒体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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